对于国际仲裁的撤销申请审查以及承认执行的审查,法院往往不会因对仲裁裁决的实体意见存在意见而对裁决效力或可执行做出否定性评价,但根据许多司法管辖区的仲裁立法(针对撤销仲裁裁决)以及《纽约公约》或其他协助执行安排(针对裁决承认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则是法院在实施仲裁司法审查过程中应当考虑的要素。
新加坡高等法院在Sacofa Sdn Bhd v Super Sea Cable Networks Pte Ltd and SEAX Malaysia Sdn Bhd [2024] SGHC 54案中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中判断是否“违反公共政策”进行了详细论述,就新加坡司法实践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提供了指引。
案件背景
Sacofa Sdn Bhd(下称“Sacofa”)是一家马来西亚的电信基础设施公司,在其拥有的位于柔佛州的一块土地上运营电缆登陆站。Super Sea Cable是一家新加坡公司,其拥有的SEAX Malaysia是一家马来西亚公司,二者共同运营连接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海底电信电缆系统。
2013年12月20日,Sacofa与Super Sea Cable签订《战略联盟协议》,约定Sacofa允许Super Sea Cable在电缆登陆站上建造和运营集装箱电缆系统(CCS)及其他相关设备,《战略联盟协议》中包含仲裁协议。
由于Sacofa阻止Super Sea Cable进入租赁土地及相关设施,Super Sea Cable根据《战略联盟协议》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仲裁庭最终支持 Super Sea Cable的请求,裁决Sacofa应将建设设施交付给Super Sea Cable指定的第三方,即SEAX Malaysia。该裁决获得了马来西亚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而后,Sacofa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裁决。
争议焦点
Sacofa提出了多项撤销裁决理由,其中包括“仲裁庭认定第一被申请人是建成设施的实益所有人违反了马来西亚法律,因此违反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从而违反了新加坡的公共政策”。
Super Sea Cable及SEAX Malaysia则认为,法庭不可以在没有任何有关马来西亚法律专家报告的情况下对马来西亚法律做出认定,新加坡法院也不应当对于裁决是否违反马来西亚公共政策做出认定,Sacofa主张的“非法”未能达到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的“严格标准”(high threshold)。此外,根据“既判力原则”(doctrine of res judicata),“非法性”主张应当在仲裁程序中就提出,两被申请人早已在仲裁中主张自己应当是建成设施的实益所有人。
法院判决
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了Sacofa的申请,其中包括认为仲裁裁决未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
1.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马来西亚法律的行为
首先,Sacofa未提供任何马来西亚法律专家报告,用以证明Super Sea Cable对建成设施实际拥有属于非法。
其次,即便根据Sacofa提供的马来西亚法条本身,也无法明显得出其主张的非法性结论。相关法条虽然禁止外国公司申请该业务所需的牌照,但Sacofa依据的法条没有禁止外国公司通过其拥有持有所需牌照的马来西亚子公司来实际拥有相关建成设施。
无论如何,法院无法在没有马来西亚法律专家报告的情况下对是否违反马来西亚法律做出认定。
2.违反外国公共政策不当然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
即便存在违反马来西亚法律的情况,Sacofa还需证明a)该非法行为已经违反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b)存在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的行为。
首先,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可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在CBX v CBZ [2020] 5 SLR 184案中的意见,即外国公共政策的问题不是新加坡法院可以自行且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审查的。
其次,公共政策的违反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标准在于“维持该仲裁裁决是否会‘震撼良心’(shock the conscience),是否会明显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完全冒犯一个普通、理性且充分知情的公众”;或者达到“违反了仲裁地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的程度。要成功主张违反公共政策,当事人必须达到“非常高的门槛(very high threshold)”并证明存在“极其恶劣的情况(egregious circumstances),例如腐败、贿赂或者欺诈,这些损害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的情况”。
具体而言,当以违反外国法律为由原因公共政策主张时,合同中的“轻微违法或者违规”是不足的。本案中,公共政策主张不能成立,因为Sacofa主张的违法并非“明显且无可争议的违法”,这通常是指“明显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例如腐败和非法经营。
进一步而言,维持一个违反外国公共政策的仲裁裁决并不必然会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反言之,可能也会存在不违反外国公共政策但却涉及对新加坡极为重要的公共政策的情况。
3.“既判力原则”的适用禁止Sacofa提出有关“非法性”的主张
“既判力原则”在本案中通过两种方式发生作用,以禁止 Sacofa 提出有关“非法性”的主张。首先,Sacofa可以在仲裁中提出有关“非法性”的主张但却没有提出,因此,即便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Sacofa也被禁止依据“非法性”这一主张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次,执行地法院(马来西亚法院)先前作出的裁决中已经认定该仲裁裁决并未违反马来西亚法律,因此不存在公共政策的违背, 因此,Sacofa被禁止重新提出“非法性”的主张。
评述与启示
该案例可见,国际仲裁和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诉讼程序中,外国法、专业技术等问题都属于事实问题,当事人必须提交外国法、技术专家报告加以证明,否则仲裁庭或法庭无法对该外国法或技术问题直接做出认定。
更极端的情况是,若一方提交了专家报告,而另一方没有提交专家报告予以对抗,则仲裁庭或法庭只能根据一方的专家报告对相关问题做出判断。
此外,对于案件的法律主张,亦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可能因“既判力原则(doctrine of res judicata)”而失去主张的机会,陷入被动局面。
本文由虹桥正瀚合伙人刘丰畅律师、顾臻彦律师助理起草,Sacofa案胜诉方(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新加坡达士顿大律师事务所(Duxton Hill Chambers)吴振辉御用大律师、陈俊鸿律师核阅支持。